打了老婆,即使不離婚,也可能要向老婆賠償;招工時注明性別,可能面臨罰款;女職員在工作中被騷擾,單位可能要負連帶法律責任;平時承擔家務多,離婚時妻子有權要求補充賠償……昨日,廣州市人大代表李瑾等人提交議案,要求修改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(guī)定》,提出的很多新增規(guī)定對很多習以為常的行為做出了限制。
奧一網訊 昨日,廣州市婦聯主席、人大代表李瑾提交修改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(guī)定》的議案,這是她連續(xù)多年提交的議案。她表示,現行《規(guī)定》施行至今已逾10年,雖曾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發(fā)揮過重要作用,但很多條款已經不適合當下實際。在李瑾提交的《修改草案》(以下簡稱《草案》)中,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諸多制度創(chuàng)新。建立了婦聯維權意見書答復制度,即婦聯有權向有關部門發(fā)出維權意見書,相關單位必須在接到意見書60天內將查處情況書面通知婦聯。
鎮(zhèn)政府查村規(guī) 保護“出嫁女”
對于社會關注多年的“出嫁女”權益問題,《草案》創(chuàng)設了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審查制度。議案解釋稱,“出嫁女”享受哪些權益,通常由村規(guī)民約、股份制章程等予以規(guī)定。但現實中,恰恰是這些鄉(xiāng)規(guī)民約侵害了“出嫁女”的權益。而目前由于村委法組織法規(guī)定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對村委會只是指導關系,對村民自治章程是備案而非審查,致使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無法糾正違法的鄉(xiāng)規(guī)民約。在目前這一上位法未修改的前提下,《草案》避開村委會,而選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監(jiān)管。要求各級政府對其章程制定和修改進行指導、監(jiān)督和審查,一旦發(fā)現侵害“出嫁女”權益的,即責令改正。
婚內打老婆 可能也要賠
以前,丈夫打了老婆,如果不離婚,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,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是不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。但是,《草案》創(chuàng)設的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損害賠償制度對這種行為做出了限制,表示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以個人財產賠償。議案解釋稱,現實中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濟途徑,很多家庭暴力是長期持續(xù)的。由于沒有及時訴訟,錯過訴訟時效,離婚時也無法得到賠償。增加該條款,能起到震懾、保護作用。
那么,在同一個家庭內,這是否意味著賠償金也“無外乎就是把錢從一個口袋裝入另一口袋”呢?李瑾表示“不是”,因為婚姻法并不阻礙婚內損害賠償請求權。不論是否處在共同財產制下,婚內損害賠償金都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。
在女性就業(yè)方面,《草案》也做出了具體規(guī)定,除了國家規(guī)定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崗位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別要求。否則,可能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而且,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結婚、懷孕、哺乳為理由而拒絕錄用婦女。
女職員被騷擾 單位或擔責
《草案》的另一個引人關注點是有關性騷擾的規(guī)定。據了解,我國新修改的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首次將“禁止性騷擾”寫入法律。但是,對于什么是性騷擾以及性騷擾的法律責任,該法沒有作進一步規(guī)定。《草案》對此予以了明確:“行為人對女性實施、展示不受歡迎的、與性有關的行為、語言、文字、圖片、電子信息等,使對方受到侮辱、驚嚇的,受害婦女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!
此外,《草案》還對工作單位的責任義務作出了明確界定: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內對女職員的性騷擾。如果在單位不能證明其采取了相關措施的情況下,女職員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,由用人單位及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現代“秦香蓮” 或獲家務補償
對于離婚時女性權益的維護,《草案》也作了周詳考慮: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女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支持男方接受繼續(xù)教育,并就撫養(yǎng)子女、照料老人等承擔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女方有權向男方提出補償要求。
議案把此稱為“家務勞動”補償。因為如果在預期利益尚未實現的時候離婚,并且在離婚時也沒有多少共同財產可分割的話,對于這些“秦香蓮”,顯然是不公平的。男方不同意女方所提補償要求的,由人民法院裁決。
此外,《草案》還對離婚后的女性給予了諸多保護,比如,如果夫妻在離婚前居住的房屋屬于雙方都可承租的公房,離婚時應優(yōu)先考慮女方的實際需要,由女方繼續(xù)承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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